武汉企业法律服务资讯,受邀参加公司聚餐被火烧伤是工伤吗?
李建系广东某保安公司员工,被派驻到东莞奥力公司担任保安队长一职。
2017年5月25日17时40分许,李建受奥力公司人力资源部邀请在博渔钓俱乐部参加聚餐活动时,突然饭桌上的酒精炉着火,火烧到其头部和双手,导致其头部和双手受伤,被诊断为“全身多处15%浅Ⅱ度烧伤、右耳部深Ⅱ度烧伤;高血压病”。
2017年8月30日,李建向东莞市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局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建此次事故所致的“全身多处15%浅Ⅱ度烧伤、右耳部深Ⅱ度烧伤”属于工伤。
保安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社保局所作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
保安公司对此仍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建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
首先,奥力公司人力资源部课长李正在社保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事发当天李建是上白班,工作时间是7时至19时,事发当时处于李建的正常上班时间内,因为李建是保安队长,日常保安问题都是由李建负责,为了以后工作便利开展,所以邀请李建参加人力资源部的聚餐,餐费是由公司支付。这与李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是相符的。
其次,公司聚餐申请单显示,人力资源部的确有申请在事发当天聚餐,聚餐名单中有李建,还注明是端午节特邀。
综上,可以认定,事发当天李建确实是受到人力资源部的邀请参加该部门组织的聚餐,因此,李建在参加该聚餐活动时被火烧伤,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的规定,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故社保局认定李建于2017年5月25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并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要求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费用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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